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2份)
2. 科研项目建议书
3. 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4.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