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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产品在线订购流程及注意事项(附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及菌(毒)种订购协议)
来源: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2-02-23

一、首次订购客户请将您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收货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以邮件形式发送至cvcc123@163.com,我们会根据您的基本信息进行用户备案,并将为您分配的账号通过电话或邮件予以告知。

二、再次订购客户(取得账号客户)可在本网站“产品订购登陆入口”模块中进行用户登录及产品订购。

三、菌(毒)种订购流程。

(一)客户在线提交订单。

(二)订单初审。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订购单位资质等的初步审核,并对菌(毒)种库存情况进行确认。初审通过的,订单状态变为“等待纸质材料”;初审未通过的中心将通过电话形式通知客户,电话无法联系的,中心将作废订单并退回,同时备注退回理由。

(三)客户自行下载《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菌(毒)种订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填写完全并加盖公章后邮寄到中心。

(四)申请表及资料审核。收到申请表等纸质材料后,对于一般菌(毒)种,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生产、检验用菌(毒)种及高致病性菌(毒)种,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中心在《协议》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产品订购单》(以下简称《产品订购单》)上签章,订单状态变更为“审核通过”;审核未通过的,中心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客户。

(五)订单付款。审核通过后,订单详情里即显示相关费用和汇款账号等信息。

客户可选择在订单变更为“审核通过”后付款。

(六)订单供货。确认收到款项并收到我所财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后,中心将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菌(毒)种供货事宜。根据当前国家规定,所有菌(毒)种均不可再经过快递运输,需要客户自行取货。自取请您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10-61255379预约取货时间,并在取货当天携带在线订单的网页截图作为凭证自取菌(毒)种。

自取货物,请您在备注栏注明是“打款自取”还是“现场缴费自取”。

选择“打款自取”的客户可在订单状态变更为“等待自取”后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10-61255379预约取货时间,工作日9:00-15:00来中心取货,同时取走发票、《产品订购单》和《协议》等相关纸质材料;选择“现场缴费自取”的客户可在订单状态变更为“审核通过”后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10-61255379预约取货时间,工作日9:00-15:00来中心进行现场缴费取货,在订单状态变更为“等待自取”后的工作日9:00-15:00来中心取走发票、《产品订购单》和《协议》等相关纸质材料,也可由中心代为邮递,但邮递费用需自理,且因邮递而造成的发票丢失等问题,本中心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诊断制品和细胞订购流程。

(一)客户在线提交订单。

(二)订单审核。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订单初审。审核通过的,在《产品订购单》上签章,订单状态变更为“审核通过”;审核未通过的,中心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客户,电话无法联系的,中心将作废订单并退回,同时备注退回理由。

(三)订单付款。审核通过后,订单详情里即显示相关费用和汇款账号等信息。

客户可在选择在订单变更为“审核通过”后付款。

(四)订单发货。确认收到款项并收到我所财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后,中心将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货事宜,必要时需与用户确认可以收货后再行办理。发票、《产品订购单》及相关纸质材料将随订购产品一起邮寄,请在收到货物时从粘贴在泡沫箱盖的自封袋中及时取出保存。

如客户选择自取货物,请在备注栏注明是“打款自取”还是“现场缴费自取”。

选择“打款自取”的客户可在订单状态变更为“等待自取”后任何一个工作日9:00-15:00来中心取货,同时取走发票、《产品订购单》等相关纸质材料;选择“现场缴费自取”的客户可在订单状态变更为“审核通过”后任何一个工作日9:00-15:00来中心进行现场缴费取货,发票、《产品订购单》等纸质材料可自行联系本部财务部门领取,也可由中心代为邮递,邮递费用自理。

中心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庆丰西路33号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11号楼(大兴区联港供热厂对面),邮政编码: 102600。联系电话:010-61255379

本部财务部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技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81。联系电话:010-62103525

  

 

注意事项:

一、请在《申请表》生成前仔细确认订单中产品名称、数量是否正确,订单一经生成不得更改。系统会自动将12个月内订单生成未付款超过三次的客户拉入黑名单。

二、请从本网站下载《申请表》和《协议》,《协议》内容不可更改。《申请表》(一份)及《协议》(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协议》还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填写签署日期。公章、签字或日期不全的不能通过订单及资料审核。上述材料可邮寄到我中心,现场缴费自取客户也可上门提交。

三、《申请表》或《协议》等纸质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中心将以电话或网络方式通知客户,并告知未通过的原因。再次审核时限从收到新邮寄的材料后开始重新计时。

四、请准确、完整填写《申请表》中的信息,CVCC菌种编号不清楚的,请在网站首页中部的菌(毒)种检索框中查询,如需查看所有菌(毒)种目录请直接点击检索框旁的放大镜。

五、申请生产、检验用菌(毒)种用于产品生产及检验的,需填写产品批准文号。若企业尚未取得相关产品批准文号,还应提供兽药GMP证书或GMP现场检查验收结果通知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生产企业申请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已有批准文号产品检验的,需提供检验产品的具体批号,原则上企业的检验设施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

六、如申请检验用菌(毒)种用于疫苗效果评价或科研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试验方案。中心将根据试验方案对申请菌(毒)种的必要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供应,审核不通过的将电话通知客户。申请检验用菌(毒)种用于科研的,需加价50%

中心不对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不能确保所购菌(毒)种对科研工作的适宜性。

七、申请研究用菌(毒)种的请将《申请表》的研究项目名称、编号、来源填写清楚。如在校学生申请菌(毒)种,联系人和电话应填写导师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试验研究的,需提供相应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如无特殊原因,请选择公对公付款,发票抬头需与订货单位与付款单位一致。如选择个人汇款,请在订单“汇款人”中详细填写汇款人姓名,并在汇款备注中准确填写所汇款项对应的订单编号,之后电话通知我所财务部门,联系电话:010-62103525。三个月内未付款,视为自动放弃订单,订单作废。

十、请勿使用邮局汇款。 

十一、发票一般不单独邮递,将随货物一起放置在泡沫箱盖上的自封袋内,收货时务请注意查收和留存。 

十二、为了保证细胞活性,申请的细胞推荐自取。如需选择细胞邮寄服务,请在提交订单时选取相应的选项并支付包装邮寄费用,我单位将通过快递将细胞邮寄到您指定的收货地址。特殊细胞例如LMH细胞等暂不支持邮寄服务。

  收到细胞后请对包装是否完好、细胞瓶是否破裂、培养基是否变黄等情况进行检查,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问题的细胞与快递单放在一起拍照留证,发送邮件至我中心投诉邮箱,并致电我中心投诉电话。

十二、中心仅提供CVCC编号的菌种,其他字母编号(如CEC等)的为保藏菌种,不对外供应。

十三、中心设有投诉邮箱和电话。邮箱:cvccyjfk@163.com,电话:010-61255378010-61255386,如遇菌(毒)种、细胞、诊断制品等未复苏成功、疑似产品质量有问题等情况,请拍照留证,并将详细的培养过程和问题及其对应的订单编号等信息发送至中心投诉邮箱,并致电中心投诉电话。同时,欢迎广大客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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