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共享包括:公益性共享、合作研究性共享、交换性共享、知识产权性共享、行政许可性共享等。
一、行政许可性共享
一二类菌种资源和三类中的人畜共患病病原一般属于行政许可性共享,需要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经过省或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购买并携带,全程负责。
1.一二类菌种资源共享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受理→菌种中心审核→农业部兽医局审批→ 批件。
2.三类中的人畜共患病病原共享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非生产单位或无相应生产文号的生产企业购买生产用菌(毒、虫)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与一二类菌种资源共享的申请程序相同。
二、公益性共享、合作性共享、交换性共享
除行政许可性共享的资源外,用于研究、教学等基础性工作,属一般资源性菌(毒、虫)种,可采用公益性共享、合作性共享、交换性共享等方式。
一般性菌种资源共享的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介绍信→菌种中心主任审核提出意见 → 发放(自取、邮寄)
三、知识产权性共享
此类菌(毒、虫)种主要针对经深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资源。在经过行政许可审批后,还需与产权单位协商具体供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