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药管理条例》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80]农业[牧]字第181号)
办事条件: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