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要求,为了确保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生物安全,现就订购猪瘟病毒石门系、新城疫病毒北京株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订购单位需按产品订购流程从本网站下载《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供应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菌(毒)种订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填写相应的内容。《申请表》加盖公章,《协议》(一式两份)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1. 生产企业申请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已有批准文号产品检验的,需提供检验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三份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具体批号,原则上企业的检验设施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
2.申请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试验研究的,需提供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认可证书(两份复印件)、国家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报告(两份复印件)和相应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三份复印件)及详细的试验方案。申请检验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用于试验研究的,需加价50%。
(三)我中心可协助京外单位办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订购单位需提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同时,需提供《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申请表》(见附件2)中运输病原微生物目的、运输方式、承运目的地、护送人员、接收单位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意接收相关菌(毒)种证明文件(一式两份)。护送人员应熟悉病原微生物特性,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运输安全。
(四)订购单位须指定两名正式职工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菌(毒)种的运输、护送等事宜。指定的两名运输人员要将本人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运输培训情况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前邮寄至我中心备案。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领取菌(毒)种,填写购买一、二类菌(毒)种人员登记表并与备案材料核对身份信息。
(五)购买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在订购单位入库后,须及时填写购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回执单(见附件3),加盖订购单位公章后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