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购货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要求,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向我所采购有关货物的企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须向我处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财务基建处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