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农村部赋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基本职责,我所制备检定的检验菌(毒)种仅提供给企业用于批准文号产品检验。但为了鼓励兽用生物制品科技创新,推动兽药产品升级换代,我们也按行政许可程序对外提供相应的检验用菌(毒)种用于新产品研发中的效力评价。由于我所目前对外供应的检验用菌(毒)种均按成本价核算,经所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检验用菌(毒)种对外供应启用新的价格标准,即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购买检验用菌(毒)种用于新产品开发时,价格在现有基础上调百分之五十,而用于已批准产品检验时的价格仍维持现价。
检验用菌(毒)种供应具体价格见附件。
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