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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保藏机构数据汇交账号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5-26
  • 来源: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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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藏分中心、保藏专业实验室:

根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6号有关规定,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当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保藏分中心负责特定菌(毒)种的保藏和管理、保藏专业实验室负责相应菌(毒)种的收集、鉴定、保藏和管理,并定期向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报送保藏目录。为进一步提高菌(毒)种保藏资源的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保藏数据汇交工作,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保藏中心”)经请示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同意,拟为国家保藏机构开通数据汇交账号,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账号类型与适用单位

本次开通的账号类型为兽医微生物菌(毒)种资源数据汇交账号,面向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专业实验室”)(包括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

 二、功能与权限说明

分中心、专业实验室资源数据汇交账号用于登录各自保藏机构的资源汇交模块,在线完成保藏数据的录入、提交和管理。

 三、数据汇交要求

各分中心、专业实验室应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年底前通过汇交账号在线报送年度保藏数据。报送内容包括所保藏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征、保存方法及保存条件等信息,可通过系统批量上传保藏数据。各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按时完成年度汇交工作。

 四、账号申领与管理

(一)各分中心、专业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账号的申领与日常管理,填写《数据汇交账号申领表》(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671日前报送至本中心。

(二)账号实行专人专用,使用人须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各单位账号使用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国家保藏中心报备,办理账号信息更新或注销手续。

(三)账号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统一由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应配合做好账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天明

电话:010-61255379

邮箱:cvcc123@163.com

邮政编码: 102600

邮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庆丰西路33号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11号楼

附件:数据汇交账号申领表

国家兽医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
2026
526


数据汇交账号申领表.docx

主办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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